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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治标还是治本

时间: 2024-04-01 12:34:19 |   作者: 企业新闻

  2012年开始,深圳市开始尝试“评定分离”的探讨,2015年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引爆全社会的探讨。有的专家欢呼制度创新和招标人责权利的统一,也有很多专家质疑其合法性、合理性,认为这种改革是采购科学性的一种倒退。

  影响评标结果合法、公正的因素“评定分离”存在一个逻辑矛盾。如果评标结果是公正合理的,那么为何需要通过“定标”强力修正?这种修正的合理性在哪里?如果评标结果是不公正合理的,那既然后期有一个“定标小组”凭经验进行强力修正,那评标的意义在哪里?定标小组直接确定岂不是效率更高?

  相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如果评标结果不合法不公正,评标结果是应该被修正的,无论是一个“定标小组”,还是招标人本身直接修正,法律上都是没问题的。

  具体表现有:1.招标流程违法,比如不具备招标条件,不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时间不足,等等;2.招标文件违法,比如排他性条款,歧视性条款,等等;

  4.评标委员会构成或评审过程违法,比如该回避的专家没有回避,评审不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做,计算错误,等等;

  这些因素,无论是不是成立“定标小组”,招标人都应该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做结果调整,如果这个就是“评定分离”的概念,当然社会各方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争议出现在如果评审结果被招标人认为不合理,是不是能够通过“定标小组”强力修正评标结果,这个如果允许,那就应该自由裁量的进行选择了,如果不允许,那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一直就是这么做的,不需要讨论。

  为何需要“评定分离”为什么社会中存在“评定分离”的需求,为何会认为评标结果“不合理”?分析下来应该是以下问题导致的:

  1.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和“尺子”就是错的,评标委员会依规定的“尺子”量出来的投标人,不是最适合项目的投标人。

  2.非量化标准过多,“尺子”没有刻度,专家心目中的刻度和招标人心目中的刻度不一致,导致招标人认为结果不理想。

  在这四种情况中:1和2是招标文件编制能力的问题,招标文件编制能力不够,期望通过“评定分离”做调整,不但不能完全解决评标合理性的问题,还带来定标合理性和腐败等问题。

  3是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的问题,对于适合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用招标进行采购,自然会出现以上问题,本来就合适做招标竞争性采购的项目,仅仅由于熟悉程度不同而否定潜在投标人,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效能。

  2000年后由于招标总量剧增,招标从业人员素质没有相应跟上,导致以上分析中的1和2两种情况出现的比率极大的提升;由于对招标的无原则的使用,又导致3这种情况从无到有。于是,“评定分离”的呼声越来越高。

  “评定分离”并不是治本的方法,而是在上述三个情况的根源无法控制的前提下的临时应变措施,因此一定会发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这必然会造成人的因素的干扰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的下降。所以,从根本上解决评标结果效能不佳的正途,是提升公司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和企业采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如果评标结果的合理性解决了,那还有什么必要谈“评定分离”呢?

  事情案例:厦门市某投资6000多万的项目,原本定于6月21日开标,但投标人数达到了惊人的960家,厦门工程交易中心同安分中心的摇号机只有600颗号码球,无法摇号,只能被迫封标处理。另外,一个投资1600多万的项目,748家企业竞标;一个投资1100多万的项目,617家企业竞标,最终都因摇号机号码球不够,采取封标处理。6月21日、22日,厦门市重新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将3个项目修改为“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除福建省外,四川省直接出台文件,明确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018年1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川办发〔2018〕9号),提出:

  在部分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合乎条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从2017年到2018年,四川多地发布出台规定,要求政府投资达到3000万或5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或5000万元)的工程招标,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1、2017年6月29日,四川巴中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2、2017年7月18日,四川甘孜 州县(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3、2018年5月31日,四川南充 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抽签、摇号等方式,属于一种博彩机制,博的是机率。从这个方面上看,“摇号中标法”表面上看十分公平,但本质上与招标投标机制的择优、竞争原理相背离。在这种机制下,或许管理上的水准更高、个别成本更低的供应商反而没任何优势。因此,博彩机制是一种以形式公平掩盖本质不公平的行为。

  摇号方法虽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但与黑箱操作确定中标人相比,仍有其价值。至少施工企业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关上,领导也放弃权钱交易的机会。

  “摇号中标”是面对现实中官商关系做出的无奈之举,同时也让人对这类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的监管能力深感担忧。

  2018年7月20日,湖南长沙举行新闻通气会,颁布并解读该市新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新政”,其中“评定分离”成最大亮点,自8月1日正式执行。

  2017年9月,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发《评定分离工作导则》,提出房建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评标: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不可以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公示: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

  定标: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定标:按“竞争和择优”以及“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通过投票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实行评定分离,招标人主体责任将得到落实,“招标人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中标主动权由投标人转至招标人,投标人即使围标串标对中标结果也不再起决定性作用。

  抑制利益输送。部分地区不再要求专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改变了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称的现状,让投标人失去公关的方向。

  招标信息的免费无可厚非,在没有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时候,好多信息也都是免费的,但一个企业,找一个人去各个平台搜集这些免费的信息,费力还不专业,每个平台都有自己发展的长处,要不用不了10年,一年就关闭了。

  大家可依据自己的需求,借助这一些平台,在投标的道路上,越走越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