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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建设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时间: 2024-02-05 15:55:11 |   作者: 企业新闻

  一是一些建筑设计企业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在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直接找建筑公司做议标发包。二是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逃避招投标的目的。三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倾向性表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或者制定有倾向性特殊技术指标。在某些地区,行业或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屡屡出台一些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定,跨地区、行业的或外部招标人基本上没有中标可能。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实施工程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没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一是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 设立一些别的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也有的建筑设计企业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做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筑设计企业意愿确定投标单位,致使部分合乎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实际操作的流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1.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监管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修订、完善招标公告、资格审核检查、筛选、评标办法、专家选择、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等所有的环节的制度,真正建成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招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根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投标活动一定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原则,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其最大的特点是通过充分的竞争,使生产要素能够在不同的地区、部门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从而满足招标人获得质优价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求。因此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垄断或干涉,是招投标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已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一般来说,对于工程难度不大的一般性工程或通用类型的设备和普通材料来招标,应当优先采用“先技术方案,后经济报价”的“两阶段开标”的招标程序,在确定技术方案可行或基本技术指标性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重点考虑经济因素。而对于工程难度大、技术方案复杂的工程进行招标则应第一先考虑采用“一次开标”的招标程序,即一次性开启投标人的商务、经济和技术等全部投标文件,并进行一次性的评审。

  目前,实践招标中采用的评标办法主要是合理低价和综合评标法,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何结合项目特点和真实的情况合理运用这两种评标办法,对于控制工程投资十分关键。

  降低造价,控制成本是招标要实现的目标之一,但一定不是唯一的目标,过低的中标价可能会引起最终签订的工程合同因工程造价款问题无法顺利履行,甚至有可能引起违约而延误工程工期,影响最终交付使用,因此,在实践中,常常要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设置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当前,招投标领域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加大对招投标的法制宣传和依法监管就显得很重要。一是有计划地组织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进行法制学习,使各方责任主体明白串通招投标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二是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是敢于处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以此净化招投标市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