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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环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37号)已收悉。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德环境”、“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提及的发行人有关财务事项做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予以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说明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三、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工程泥浆处理业务中,发行人在泥浆尚未加工前即确认应收账款是否具符合应收账款的确认条件,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在泥浆尚未加工前即确认应收账款符合应收账款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

  针对绍兴滨海工程泥浆处理业务,发行人与泥浆产出单位签订《柯桥区工程泥浆委托处理协议》,由泥浆产出单位负责聘请运输单位将泥浆运输至固化处理中心码头,运输单位向发行人提供已经运输单位、泥浆产出单位、监理单位(绍兴市柯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签章确认的《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发行人根据《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计量的泥浆量与实际收纳泥浆量核对,并签章确认,然后将收纳的泥浆抽排至固化处理中心。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依据合同和《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和发行人是否实际完成脱水固结处理、泥浆后续形态、泥饼是否外运到指定堆场均无关系,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收款权利。

  工程泥浆产出单位受《关于建筑泥浆统一处置的通知》的强制要求,无法擅自处置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需在监管要求下,将工程泥浆运送至固化处理中心码头,并付费处理。上述过程实质上系地方政府部门对泥浆产出单位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手段,旨在根本性地解决工程泥浆处理处置难题,防止擅自排放污染环境。对于泥浆产出单位,将泥浆运送至固化处理中心码头即完成监管要求,泥浆后续的脱水固结处理、泥饼外运和堆场堆放环节与泥浆产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亦不以上述过程的完结作为结算的前提,因此可以认定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就取得了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

  3、《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经由四方确认,确认后不再发生变更

  发行人以泥浆收纳时点作为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权利的时点,计量的泥浆收纳量由经泥浆产出单位、运输单位、监理单位和发行人四方确认的《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确定,四方签章后不再变更,报告期内亦未发生过泥浆收纳量调增或调减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在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权利的时点,根据《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确定的数量以及协议约定的处理单价确认应收账款,并开始计算账龄,达到应收账款的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

  假设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收入确认(服务完成时)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假设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收入确认(服务完成时)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对利润表影响较小,主要是应收账款确认金额变化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变化的影响。

  (三)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确认递延收益,财务报表科目选择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递延合同收入反映泥浆收纳时点尚未完成处理的工作量对应的金额,余额分别为374.82万元、428.21万元和128.19万元。选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的原因为发行人收纳的泥浆经过四方确认,未来不可能退回或进行偿还,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列报条件,类似于通过递延收益核算的政府补助款项,因此在参考同类型企业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发行人选择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尚未完成处理的工作量具备合理性。

  假设选择其他流动负债作为列报科目,核算尚未完成处理的工作量对应的金额,与目前的账务处理仅为资产负债表负债科目的重分类影响,不影响利润表,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虑到新收入准则对于资产负债表列报科目的影响,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之“3、拟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部分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在向客户转让服务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向客户转让服务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因转让服务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②河湖淤泥、以水下方计量的工程泥浆、工业糟渣和环保技术装备及材料销售业务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的,均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综上所述,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列报没有重大影响,仅为资产负债表科目的重分类影响,即使从报告期期初开始执行,也不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1、询问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详细了解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能否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及具体原因;

  2、核查了《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核对签章确认方,并复核了报告期内收纳泥浆量未发生变更情况;

  3、重新计算了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

  4、询问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结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判断发行人确认递延收益的合理性。

  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能够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在该时点确认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贵所《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37号)已收悉。作为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德环境”、“发行人”)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提及的发行人有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予以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说明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三、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工程泥浆处理业务中,发行人在泥浆尚未加工前即确认应收账款是否具符合应收账款的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在泥浆尚未加工前即确认应收账款符合应收账款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

  针对绍兴滨海工程泥浆处理业务,发行人与泥浆产出单位签订《柯桥区工程泥浆委托处理协议》,由泥浆产出单位负责聘请运输单位将泥浆运输至固化处理中心码头,运输单位向发行人提供已经运输单位、泥浆产出单位、监理单位(绍兴市柯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签章确认的《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发行人根据《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计量的泥浆量与实际收纳泥浆量核对,并签章确认,然后将收纳的泥浆抽排至固化处理中心。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依据合同和《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与发行人是否实际完成脱水固结处理、泥浆后续形态、泥饼是否外运到指定堆场均无关系,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收款权利。

  工程泥浆产出单位受《关于建筑泥浆统一处置的通知》的强制要求,无法擅自处置其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泥浆,需在监管要求下,将工程泥浆运送至固化处理中心码头,并付费处理。上述过程实质上系地方政府部门对泥浆产出单位做约束和管理的手段,旨在根本性地解决工程泥浆处理处置难题,防止擅自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于泥浆产出单位,将泥浆运送至固化处理中心码头即完成监督管理要求,泥浆后续的脱水固结处理、泥饼外运和堆场堆放环节与泥浆产出单位没有一点关系,亦不以上述过程的完结作为结算的前提,因此能认定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就取得了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

  3、《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经由四方确认,确认后不再发生变更

  发行人以泥浆收纳时点作为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权利的时点,计量的泥浆收纳量由经泥浆产出单位、运输单位、监理单位和发行人四方确认的《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确定,四方签章后不再变更,报告期内亦未发生过泥浆收纳量调增或调减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在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权利的时点,根据《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确定的数量以及协议约定的处理单价确认应收账款,并开始计算账龄,达到应收账款的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

  假设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收入确认(服务完成时)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假设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在收入确认(服务完成时)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对利润表影响较小,主要是应收账款确认金额变化导致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变化的影响。

  (三)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确认递延收益,财务报表科目选择的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收益-递延合同收入反映泥浆收纳时点还没完成处理的工作量对应的金额,余额分别为374.82万元、428.21万元和128.19万元。选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的原因为发行人收纳的泥浆经过四方确认,未来不可能退回或进行偿还,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列报条件,类似于通过递延收益核算的政府补助款项,因此在参考同类型企业核算方式的基础上,发行人选择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还没完成处理的工作量具备合理性。

  假设选择其他流动负债作为列报科目,核算还没完成处理的工作量对应的金额,与目前的账务处理仅为资产负债表负债科目的重分类影响,不影响利润表,具体如下表所示:

  考虑到新收入准则对于资产负债表列报科目的影响,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主要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之“3、拟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部分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在向客户转让服务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向客户转让服务时,借记“合同负债”,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别的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因转让服务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会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②河湖淤泥、以水下方计量的工程泥浆、工业糟渣和环保技术装备及材料销售业务

  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的,均通过“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不会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综上所述,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列报没有重大影响,仅为资产负债表科目的重分类影响,即使从报告期期初开始执行,也不影响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

  1、询问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仔细地了解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能否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及具体原因;

  2、核查了《柯桥区工程泥浆运输联系单》,核对签章确认方,并复核了报告期内收纳泥浆量未发生变更情况;

  3、重新计算了泥浆收纳时点不确认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对财务报表科目的影响;

  4、询问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结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判断发行人确认递延收益的合理性。

  发行人在泥浆收纳时点能取得向泥浆产出单位无条件收款的权利,在该时点确认应收账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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